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5民初5226号
原告: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科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青岛南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
被告:青岛莱西市方圆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
被告:***,男,住莱西市。
被告:***,男,住莱西市。
原告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南龙建筑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方圆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5元,退还原告青岛恒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