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21民初1413号
原告:***,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湘杰,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盛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大道西侧联诚国际城C6栋1单元802房。
法定代表人:姚若元。
被告:楚乾,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何新红,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盛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楚乾、何新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提供的被告何新红的住所为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四次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无法联系上被告何新红。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何新红的电话也无法联系上何新红,本案应诉手续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已收49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顺球
人民陪审员 赖运泉
人民陪审员 左阳初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茂玲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二)有明确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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