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盛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民辖终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
原审被告:楚乾,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审被告:湖南盛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大道西侧联诚国际城C6栋1单元802房。
法定代表人:姚若元,该公司执行董事监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楚乾、原审被告湖南盛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9)湘0321民初28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其合同签订地、实际履行地、被告所在地均不在湘潭县范围内,湘潭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因工程所在地为湖南省湘潭县,且该合同已实际履行,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蔓莉
审 判 员  文仕林
审 判 员  李瑞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何牧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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