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盛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盛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湖南省翔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12执3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盛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大道西侧联城国际C6栋单元802房。
法定代表人:姚若元,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翔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村0816250幢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08919915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盛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翔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省翔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望城区的房屋(权证号码71××75)。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解除上述财产的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省翔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望城区的房屋(权证号码71××75)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贺靖
审判员*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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