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南渠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执2983号
申请人:青岛南渠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李绍庆,该单位。
被执行人: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李超训,该单位。
被执行人:青岛五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史大雷,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青岛南渠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青岛五洲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85民初4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88044.46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9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21年9月3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85执2983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应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兆远
审判员  张鲁南
审判员  田会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隋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