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南渠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执2987号
申请人:青岛南渠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826640Y。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922号。
法定代表人:李绍庆,该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164055067A。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超训,该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青岛五洲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164055147X。住所地莱西市威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史大雷,该单位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南渠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青岛五洲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85民初4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9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61733.25元,本院于2021年09月09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青岛南渠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市海星物资有限公司、青岛海星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五洲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共有11件执行案件,包含(2021)鲁0285执2377号、(2020)鲁0285执1603号、(2021)鲁0285执2984号、(2021)鲁0285执2988号、(2021)鲁0285执2990号、(2021)鲁0285执2983号、(2021)鲁0285执2989号、(2021)鲁0285执2985号、(2021)鲁0285执2991号、(2021)鲁0285执2987号、(2021)鲁0285执2986号,以上案件合计本金243149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本院依法对上述案件并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青岛海星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莱西市××工业园土地(证号:西国用97字第0××4号)一宗的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西房字第20000**)委托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互联网电子竞价方式以双方议定的2020万元为起拍价进行公开司法拍卖,经一拍因无人参与竞拍而流拍。
因保证人青岛海星食品有限公司在案件执行期间,于2021年9月30日自愿为被执行人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海星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保证。保证被执行人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海星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前给付案款600万元、执行费57400元,如到期未履行上述案款、利息及执行费,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海星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协议,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本院依法追加保证人青岛海星食品有限公司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青岛南渠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双方经协商,同意以物抵债,(2021)鲁0285执2987号案抵顶1万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
2021年2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鲁0285民初47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炳良
审判员  林兆远
审判员  田会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隋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