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

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427号 原告: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李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西恒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97弄208号,现住址不详。 原告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妍 审 判 员 赵 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