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5民初3338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文化路22号2楼1**402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弟弟),住莱西市***望城政府家属楼。
被告:***,男,1949年8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宏盛现代城小区。
被告:***,男,1979年1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11号楼中**102户。
被告: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社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海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海星公司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诉讼费由***、***、海星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6日,**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莱西市青岛路7号海星山庄A3栋西**二楼东户房屋,房款25万元,该房屋开发商系海星公司,**付款并由父母一直入住至今。期间一直催促***、海星公司办理房产证,其一直推诿。
***辩称,2003年至2008年,答辩人在海星公司上班,海星公司欠答辩人工程款、人工费、材料费等,以案涉房屋(含车库)抵顶25万元。2008年6月16日,答辩人将案涉房屋以25万元出售给**,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先支付15万元,办完房产证后再支付10万元,三个月内办证。后答辩人要求海星公司办证无果,得知房屋被海星公司用于贷款。后告知**无法办证,可以退房,其拒绝。现案涉房屋房款**未全部支付答辩人。
海星公司辩称,**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起诉答辩人无法律依据;***尚欠答辩人工程款,未签订案涉房屋顶账手续。
***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海星公司为莱西市海星山庄小区开发商。2008年6月16日,**(乙方)、***(甲方)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约定乙方以出让方式取得莱西市青岛路9号海星山庄A3幢西**二楼东户,建筑面积144.73平方米,附带5号车库、7号储藏室,房屋价格25万元,乙方先向甲方首付15万元,余款10万元在甲方给乙方办齐房屋所有权手续后,乙方在一个月内支付。同日,**向***支付房款150000元,至2012年10月29日,支付房款75000元。2011年8月6日,**与***签订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因开发商原因未办理过户,余款待***拿到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后10日内付清。
同时查明,涉案房屋由**占有使用,于2006年办理产权登记,登记所有人为***。
本院认为,案争焦点系***、***、海星公司应否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首先涉案房产虽系海星公司开发建设,**与***签订合同前已登记在***名下。其次,***主张案涉房屋系抵账房,未提交相应抵债协议、手续等双方系结算中的抵顶证据,且海星公司未认可,涉案房产是否能过户至***名下,存在不确定性。第三、***、海星公司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本案中如果判决直接过户给最后的买受人,亦存在规避税费之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主张相应权利。故**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既未到庭亦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