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执2982号 申请人:青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南京南路55号甲。 法定代表人周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驻地(泰光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财产届满日七日前,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zdqz 书记员  逄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