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

***、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283民初9268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代家上观村604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79********。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镇驻地(泰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16405506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青岛路7号海星山庄,公民身份号码3702251970********。 原告***与被告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个人欠款本金15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按照百分之24的年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违约金为3934元;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同期LPR的4倍暂计算至2022年8月8日,利息为4648元,利息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揽平度古蚬标段土地复垦项目,并由原告为其土地开垦提供人工、挖掘机及配套材料,被告***为被告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该土地项目负责人。后经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28日对项目所欠原告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费进行清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款项共计80390元,被告承诺于2019年7月30日前清偿上述欠款,否则按照欠款总金额2%向原告承担违约金。被告清偿部分款项后,原告与被告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对所剩欠款再次清算后,确认被告仍欠原告2.15万元。直至原告起诉被告仍余15500元欠款未清偿,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直至原告起诉仍未按期偿还原告,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权益,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依法判如所请。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5日前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15500元,若被告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付,被告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需按照标的额24082元支付给原告***。(支付至***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2482********); 二、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三、保全保险费500元,律师费1500元,共计2000元,由被告莱西市海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互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21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