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厚仆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国祺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厚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2民初831号
原告:青岛国祺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青岛北部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372796673。
法定代表人:车国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厚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开发区2号楼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晴晴,即墨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国祺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厚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国祺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厚仆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国祺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厚仆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国祺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厚仆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国祺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衣泽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