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厚仆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国祺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厚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国祺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厚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26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一终字第2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厚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晴晴,即墨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国祺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国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厚仆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国祺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商初字第20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商初字第203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379元,退还上诉人青岛厚仆置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侯娜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蕾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