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365号
申请人:湖南悦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甘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湖南悦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甘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悦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甘力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8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利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悦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甘力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8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10元,由申请人湖南悦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纪 雪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