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08-21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西执字第8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平度市人,
被执行人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633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4月25日将案款交齐,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至此,(2013)西执字第817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执字第817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宫良基
审判员  高培峰
审判员  任永谦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