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7-07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民申字第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言,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
再审申请人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键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邹伟、代理审判员翟连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对本案组织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键
审 判 员 邹 伟
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仁和
书 记 员 任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