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08-2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西执字第81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商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2393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4年5月5日本院依法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123930元。经发还执行案款查询,未发现申请执行人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2014年6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123930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培峰
审判员 姚增军
审判员 宫良基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风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