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申2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7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的规定。故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所称的新的证据是莱西市市委市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交通运输局出具的证明,该证据的本质是证人证言,***应当在原审期间请求该二机关出具证明并向原审提交,该证据不是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故,对***的该项申请事由,本院不予审查。2、星泰公司的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已经于2012年6月15日登报作废,并于2012年7月2日刻制了新的公章及财务专用章,但星泰公司已经作废的财务专用章仍由星泰公司的股东即***的丈夫于***有,***提交的借条的落款时间均为星泰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更换之后,借条中加盖的公章均为星泰公司已经作废并由于***有的财务专用章,并且***与于**系夫妻关系。在星泰公司对借款不认可、***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真实发生的情况下,***仅提交借条不足以证明星泰公司曾向其借款。故,一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键
审 判 员 邹 伟
代理审判员 **坤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