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申2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7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的规定。故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所称的新的证据是莱西市市委市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交通运输局出具的证明,该证据的本质是证人证言,***应当在原审期间请求该二机关出具证明并向原审提交,该证据不是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故,对***的该项申请事由,本院不予审查。2、星泰公司的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已经于2012年6月15日登报作废,并于2012年7月2日刻制了新的公章及财务专用章,但星泰公司已经作废的财务专用章仍由星泰公司的股东即***的丈夫于***有,***提交的借条的落款时间均为星泰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更换之后,借条中加盖的公章均为星泰公司已经作废并由于***有的财务专用章,并且***与于**系夫妻关系。在星泰公司对借款不认可、***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真实发生的情况下,***仅提交借条不足以证明星泰公司曾向其借款。故,一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键 审 判 员  邹 伟 代理审判员  **坤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