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011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隆腾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环城路五巷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MA672U170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世纪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栖霞路401号附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2GFFDX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内江市隆腾吊装有限公司与四川世纪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四川世纪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内江市隆腾吊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川1011民初1217号民事调解书对四川世纪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