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4473号之二
原告:****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泾惠十四路以东西部工业物流园F区4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世纪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栖霞路401号附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世纪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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