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民初289号
原告:重庆雄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洋河北路20号A幢2-9-1。
法定代表人:**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韬,重庆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世纪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栖霞路401号附4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雄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世纪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雄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雄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雄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