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3民初39号
原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大荔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大荔县。
负责人:张军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掌珠,系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台前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纪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陆陆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欣,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负责人:黄兴民,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大荔供电分公司与被告***、山东陆陆顺运输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应按比例计算,该案需与其他案件合并审理,而其他受伤人员尚未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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