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4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住所地乾县。
负责人:刘某某,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单位某某供电所所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5月6日生,汉族,住礼泉县昭陵乡。被执行人:高安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中路和合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宗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安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中路和合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安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已执行回673.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已执行回2000元,以上三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中路和合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424执28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高安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星
审判员 史志强
审判员 袁 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