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神木县供电分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执恢124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神木县供电分司,住所地陕西省
负责人:尚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润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被执行人:神木县顺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木县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神木县供电分司依据神木法院(2016)陕0821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神木县顺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神木县顺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神木县供电分司偿还电费477260.84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对被执行人神木县顺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4.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神木县供电分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胜强
审 判 员  李 智
代理审判员  乔 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