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乐上铭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高陵区供电分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5205号
原告:西安乐上铭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征,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高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高陵区供电分公司,住址地:西安市高陵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乐上铭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高陵区供电分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乐上铭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乐上铭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乐上铭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981元,由原告西安乐上铭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9962元,本院退付其19981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