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池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锦池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855号之二
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江苏锦池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67373435P,住所地江苏省泰州中嘉国际装饰城24幢外6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杨某某诉被申请人江苏锦池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号4月22日作出(2020)苏1202民初855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锦池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被申请人江苏锦池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交通银行泰州分行38XX65的账户存款222万元供法院冻结并提供保额为500万元的解除冻结担保函,申请解除其名下其余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锦池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泰州分行38XX65的账户存款222万元。
二、若该账户冻结存款222万元,则解除被申请人江苏锦池建设有限公司其余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 玲
人民陪审员  陆琴桂
人民陪审员  窦虎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林 夏
书 记 员  陈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