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855号
申请人:**,男,196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孔祥健,江苏讼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锦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中嘉国际装饰城24幢外607室。
法定代表人:李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苏锦池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锦池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 玲
人民陪审员 殷伯锦
人民陪审员 董 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