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池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锦池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02民初2773号之三
申请人:***,男,195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申请人:江苏锦池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苏锦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中嘉国际装饰城24幢外607室。
法定代表人:李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锦池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杰、征晓欣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过程,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苏1202民初2773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锦池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应财产。后本院作出(2018)苏1202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民终1740号判决书,维持了本院的上述判决.现因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且已生效,被申请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江苏锦池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江苏锦池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50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朵花
人民陪审员  李兴萍
人民陪审员  梁文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