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池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广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锦池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179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广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锦池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广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锦池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11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缴纳受理费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91949.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账户扣划到执行到款项人民币118880.50元,划缴本案执行费1259元后,余款117621.50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广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22)粤03民终114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114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曾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