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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7101民初222号
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西工务段,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里河区。
负责人:陈学喜,该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凤龄,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住所地湖**省武汉市市。
法定代表人:刘自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西工务段与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西工务段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西工务段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全部诉讼请求,撤诉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西工务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420.5元,由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西工务段负担。
审 判 长 强唐生
审 判 员 杨道伟
审 判 员 宋辉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