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6)鄂0105执120号之四
本院在执行原告郑州中亚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升隆工程有限公司、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