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

随州市兴业昌盛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神华准池铁路工程指挥部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1321民初462号之一
原告随州市兴业昌盛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邱道勋,董事长。
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明,董事长。
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神华准池铁路工程指挥部。
负责人刘自明,指挥长。
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神华准池铁路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张林,经理。
原告随州市兴业昌盛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神华准池铁路工程指挥部、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神华准池铁路工程项目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随州市兴业昌盛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5月,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神华准池铁路工程项目部与原告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被告在原告处订购钢模板485.88吨,计款3323158.15元。后原告加工生产并将货物送到被告指定地点。至2017年1月,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下欠572283元一直未付。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清偿此款及索款费用15000元、经济损失100000元。
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法人所在地在武汉市汉阳区,应由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T梁模板定作合同第七条关于纠纷、违约解决方式中约定:如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因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故应由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黎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续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