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兴华高速第七标项目经理部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424民初1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华县。
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兴华高速第七标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代强波。
原告***诉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兴华高速第七标项目经理部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伟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