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2民初2832号
原告:***,男,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男,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唐保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亚东,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白雪
书 记 员 班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