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发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3293号
原告:青海发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唐红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法定代表人:唐保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发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青海发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发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发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元,由原告青海发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秋 葛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桑周拉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