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盛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4财保104号
申请人:浙江盛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夹浦轻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工业园区纬八路6号。
法定代表人:唐保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由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盛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520000元。并依法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提供了保单和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520000元。(冻结的期限为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浙江盛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苏秀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