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3民初703号
原告:甘肃***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
被告: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
原告甘肃***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甘肃***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