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81执2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红旗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8183548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工业园区纬八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5186957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81民初44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10.47元、违约金1079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7574元、执行费81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当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本院另案查封的被执行人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号、×××号、×××号、×××号、×××号汽车五辆,未实际扣押;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成峰公路商城林场段路北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抵押大,暂无法处置。截至2023年7月31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案件诉讼费0元、执行费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已对被执行人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81执21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