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09民初574号 原告:北京中建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4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工业园区纬八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中建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公司)与被告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通公司曾于2013年1月6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3)京0109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以3649041.67元为限,依次冻结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账号×××、中国银行成安支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成安支行营业部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账号×××、邯郸银行成安支行账号×××的账户存款。二、如上述账户内存款冻结不足3649041.67元,则不足部分,*****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乔庄东区X号X栋X层XXX号房屋(房产证号:京房权证通私字第XX**)。大通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开庭时,原告大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佳音公司偿还借款3500000元;2、判令佳音公司支付利息,以3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2022年9月26日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的4倍即14.6%计算;3.判令***在佳音公司应偿还的借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申请费用5000元、保全保险费7400元、律师费6万元由佳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9月24日,大通公司与佳音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大通公司出借350万元款项给佳音公司,借款期限为2个月,借期利息20万元,如佳音公司未到期还款,延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0%计算,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大通公司支付,***愿在协议约定的佳音公司应履行的还款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大通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汇入佳音公司账户350万元,协议书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后,大通公司多次催促佳音公司、***还款,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佳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9月24日,大通公司(甲方,出借人)与佳音公司(乙方,借款人)、***(担保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一、甲方愿意出借人民币350万元给乙方,该款项于2022年9月26日汇入乙方如下账户,视为乙方收到……;二、乙方愿意按以下列明的期限、利率及方式还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给甲方。1、借款期限为贰个月,即自2022年9月26日至2022年11月25日。2、借款利息20万元,若到期未按时还款,延期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借款和利息可以提前归还。3、乙方负责于2022年11月25日前将本金350万元及利息20万元一并还付给甲方指定账户。三、特别条款:乙方愿意以个人及家庭资产作为担保。若乙方未能在借款期限内还清借款及利息,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由乙方承担支付。四、担保方愿意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乙方应履行的还款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本协议自各方签章后生效,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后终止。合同下方落款甲方处有大通公司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乙方处有佳音公司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担保方处有***的签字。 大通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佳音公司分两笔转账共计350万元。 另查,佳音公司的股东系***、***。前述《借款协议》后面附有的结婚证复印件显示***与***系夫妻。 审理中,为证实催促还款的事实,大通公司提交法定代表人***提交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与***的短信聊天记录,其中2022年11月28日的短信聊天记录显示对方号码为186XXXX****,内容为:“您好汤总,上午打完电话我也给我老公发信息说了,那笔钱也不是成心耽误时间的……我们也想办法尽快归还您,不管怎么说也谢谢您的支持!” 为证实律师费6万元的支出情况,大通公司提交银行业务凭证回单、代理费发票、《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为证实保全保险费7400元的支出情况,大通公司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险费发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佳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本案中,大通公司提交《借款协议》、银行电子回单,上述证据能够证实其公司向佳音公司出借款项350万元,本院确认大通公司与佳音公司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中,大通公司与佳音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3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9月26日至2022年11月25日,借款利息为20万元,延期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现佳音公司未偿还大通公司款项,大通公司要求佳音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大通公司主张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其公司以350万元为基数,按照出借款项时2022年9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的4倍即年利率14.6%的标准,主张自2022年9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大通公司要求佳音公司承担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借款协议》明确约定“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由乙方承担支付”,故现大通公司要求佳音公司承担保全申请费、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且上述费用的支出均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大通公司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借款协议》明确约定“担保方愿意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乙方应履行的还款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对于大通公司要求***对于佳音公司应偿还的借款、利息及保险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北京中建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金3500000元; 二、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中建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3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自2022年9月26日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中建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共计67400元; 四、***对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款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6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