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民初337号
原告:成都市鑫宏威野营装备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复兴大道3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银桥,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工业园区纬八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市鑫宏威野营装备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成都市鑫宏威野营装备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市鑫宏威野营装备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江 铮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