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瑞安达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121执1420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瑞安达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被执行人: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瑞安达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宁0121诉前调确18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瑞安达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案款70000元、负担执行费950元。被执行人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网络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产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上述账户暂无资金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动产及不动产等进行查控,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号、×××号、×××号车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河北佳音帐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其它动产及不动产可供执行。 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信息,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它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宁0121执142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