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3388号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筑兴工程机械租赁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
经营者:颜巍,该公司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虎,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颗星,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v>
法定代表人:杨进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筑兴工程机械租赁商行诉被告湖北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筑兴工程机械租赁商行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筑兴工程机械租赁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筑兴工程机械租赁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筑兴工程机械租赁商行负担。
审判员 蔡丽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