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3692号
原告:武汉清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建新村。
法定代表人:苏长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山,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湖北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杨进超。
原告武汉清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清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清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清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90元,减半收取3545元,由原告武汉清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静寂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