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执恢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杨进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阶段,本院以(2018)鄂0192民初6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担保人财产的查封。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湖北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湖北六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物园西路18号光谷桃花源E12栋1单元7层03室(房产证号:湖20××31)、E12栋1单元17层05室(房产证号:湖20××32)、E12栋1单元18层03室(房产证号:湖20××33)、E12栋1单元19层04室(房产证号:湖20××34)房屋四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娟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梅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