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邓州市远宏运输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民初6021号
原告:邓州市远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桑庄镇田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3X9JFF1Q
法定代表人:田永欢,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付等,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立强,邓州市花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7年7月1日,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春生,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591748229
法定代表人:杨进超,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炼,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第三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9层1901-1908、1915-19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5839380G。
法定代表人:李立峰,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博,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邓州市远宏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三人中铁十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
原告邓州市远宏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2月20日与被告湖北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郑万高铁河南段邓州东站土石方工程。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质按量完成施工任务,但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剩余部分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故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2727050.8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第三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邓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邓州市远宏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六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邓州市辖区,故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第三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立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段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