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2民初1200号
原告宜昌市西陵区民顺建筑脚手架租赁站,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石板村四组。
经营者姓名韩用民,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同上。
委托代理人熊佳,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原种三项5号第1-3层。
法定代表人彭基础,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西陵区民顺建筑脚手架租赁站与被告湖北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西陵区民顺建筑脚手架租赁站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西陵区民顺建筑脚手架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西陵区民顺建筑脚手架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市西陵区民顺建筑脚手架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尹暹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丽秋
书记员万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