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22民初2500号
原告:公安县虎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南平镇建设北路,统一社会代码91421022MA48BJJN2R。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讼代理人:万礼帮,公安县斗湖堤镇法律服务所(特别代理)。
被告:彭基础,男,汉族,1970年10月生,住公安县,公民身份号码:42242319********。
被告:湖北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新区原种三巷5号1—3层,统一社会代码91421022326029217W。
法定代表人:彭基础,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安县虎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基础、湖北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安县虎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安县虎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2元,依法减半收取计926元,由原告公安县虎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淑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