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5民初727号
原告:**发,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被告:***,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城关镇西关街B区2栋101商铺。
被告:湖北玉融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城关镇西关街B区2栋101商铺。
法定代表人:林上铭,该公司经理。
原告**发与被告***、湖北玉融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发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6.91元,由**发负担。
审判员 冯学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冉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