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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8民初963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化,鹤峰县革命纪念地保护中心工作人员,住湖北省鹤峰县。 原告:***,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化,鹤峰县革命纪念地保护中心工作人员,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阳区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沿江大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739132327E。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化,司机,户籍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现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告:湖北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天津路11号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49663X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阳区支公司、***、湖北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死亡,本院通知***的继承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2022年10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8元,减半收取8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