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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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8民初260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天津路11号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49663X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平 萍
书记员(兼) 平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