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222民初1419号
原告:通城县大坪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通城县大坪乡南坪社区山苏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华,大坪乡司法所所长。
被告:武汉合力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熊怀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四国,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城县大坪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坪乡政府)与被告武汉合力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大坪乡政府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坪乡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坪乡政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35元,减半收取2817.5元,由原告大坪乡政府承担。
审 判 长 杜开文
审 判 员 李艳景
人民陪审员 吴光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帆